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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專區
新婚誌喜,結婚要登記才生效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申辦須知:
 
1. 攜帶文件:結婚書約(包括證人2人簽章)、雙方國民身分證、雙方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2. 辦理方式:結婚雙方當事人攜帶所需文件至一方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3. 受理時間: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
  (二) 非辦公日(週六、日及例假日):採「事先預約」方式,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當事人於週六、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提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受理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6時30分,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預約。
內政部另於97年12月1日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4. 預約方式:
  (一) 電話預約:07-7429784
  (二) 網路預約:http://www.fong1-house.gov.tw/houseapp/sub_item04_09.aspx
5. 相關書表及作業規定下載:
  (一) 結婚書約:【下載Word檔Word下載圖示下載Pdf檔Pdf下載圖示
  (二) 結婚登記預約申請書:【下載Word檔Word下載圖示下載Pdf檔Pdf下載圖示
  (三) 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下載Word檔Word下載圖示下載Pdf檔Pdf下載圖示
  (四)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下載Word檔Word下載圖示下載Pdf檔Pdf下載圖示
宣導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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