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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第一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

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戶籍謄本: 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 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第三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 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 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第四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第五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
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一百五十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 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七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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