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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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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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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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閱覽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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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 二、戶籍謄本: |
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 三、英文戶籍謄本: |
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
|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 |
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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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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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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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
|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 |
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
|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 |
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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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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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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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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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
| 二、 |
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一百五十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
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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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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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